1天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天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天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天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其四,法律及其意识应当与大众的价格意识、道德意识相一致,天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完全标准的结局。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见解是: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民族制定的法律“民族法”,而不是何天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诚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天然规律、天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民族法是由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物品。至于政治道德等价格意识、觉悟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何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难题。“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制度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难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制度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在裁决权。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见解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学说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民族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民族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民族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民族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制度的体系,而是由制度、制度、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制度。其四,法律不仅一个制度体系,还是一项经过和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