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有何区别呢 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有何区别和联系

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有何区别

一、含义不同

1、环境卫生是指周围的地方的卫生。环境保护是指有关防止自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使之适于人类劳动和生活的工作。“环境卫生”中的环境只是指围绕人群周围的地面环境、室内环境等。

2、指的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管理的对象不同

1、环境卫生的工作是负责管理城市清洁、卫生干净。

2、环境保护主要是管理保护人群及生态免遭环境污染和危害。

三、工作内容不同

1、环境卫生的工作主要是清除人群自身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2、环境保护的工作是预防新、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餐饮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废水、废气、废渣等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的污染及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管理的责任单位不同

环境保护是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

环境卫生由各级环境卫生局(处)负责。

延伸阅读

内蒙古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责令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区域的居民住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状;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负责责任区的卫生、绿化、美化,并承担清雪铲冰任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如有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当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

(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

(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满足停放需求。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和日常巡护,合理调度所属车辆,及时回收破损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的;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的;

(三)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

(四)乱丢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的;

(五)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七)随意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八)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树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

环境卫生总体表现

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公害病引起的突发事件增多;地方政府在处理眼前经济利益与长远健康效应问题上处理不当,片面追求政绩;处罚污染事故造事者仅停留在点上,没有从面上加大处理。

环境卫生工作涉及地方病防治、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住宅建筑规划、市政工程、城市清扫和废弃物处理、市容管理、交通噪声管理、园林绿化、城乡给水和水利工程、工业废弃物排放管理、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卫生管理、个人在公共场所的卫生行为等很多方面。由于环境卫生涉及面较广,因此它属于一门多学科性、多专业性的学科。

环境卫生检查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一,检查区域内道路是否干净整洁,路面有无垃圾杂物。

二,社区内树上有无塑料袋及杂物、宣传栏是否有污损,垃圾桶摆放情况,有无缺失或摆放不规范问题。

三,楼道内是否干净整齐无杂物,墙体有无污损。

四,道路、墙体、楼内外是否有小广告、宣传品,传单等。

小区环境卫生整改措施

措施一: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区环境卫生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街道、社区不断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管理责任制,清扫保洁员的四定(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制,环卫质量监督制等,而且使各类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符合本社区的区情,实施贴近实际,能够落实到位。

措施二:坚持每日卫生管理巡查

各社区按照责任分工,每天安排专职人员巡查自己所包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对不易解决的环境问题,由社区及时与相关单位、业主等责任人联系,说明情况,督促其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剩料进行清理;对无责任人的环境问题,由居委会牵头进行解决,确保社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浅谈如何持续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环境卫生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为城市环境卫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治理,人们才能生活在更加美好的环境中。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是社会的公共事业,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每一个市民的事业。那么作为环卫工作者,将如何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呢?根据我市目前环境卫生现状,结合我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要做到宣传与管理相结合。

一、大力宣传、提高市民素质

市民素质偏低、环卫意识不强,将直接导致卫生管理的难度,这是改善环境卫生最根本之处。当前,由于城区市民的文明程度高低不同,公共卫生意识不强,占道经营、探头经商、流动销售、乱设摊点、乱扔垃圾、乱贴乱画,楼前楼后乱搭乱挂等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市场、偏僻巷道、车站更为突出;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市容法规、市容文明规范等的宣传,发动群众,人人约束自己,监督他人。还可以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逐步使市民增强环境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达到提高素质的目的,来进一步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单位、社区等进行清理卫生工作,实现亲身体验、从我做起,树立典范、全民动员,整体推进、提高意识。如果人人都能从我做起,把公共环境卫生当做家庭卫生,势必会形成良好的卫生环境,自然就减少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人人爱护环境,不去破坏要比全民出动清扫垃圾更有实效性。持之以恒,我们就一定会建设出一个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三位一体、优化管理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各项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普遍重视和加强,但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了人口多、垃圾多的局面。另外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状况、管理效果也参差不齐,多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有的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有的责任单位不管不顾,造成部分区域垃圾遍地,给城市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若要改变此现象,首先是由政府协调,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由环卫处全权管理。按规定收取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

(二)三位一体、优化组合

1.建立强有力的垃圾清运队伍

我市的垃圾清运工作覆盖全市,要求不留死角,主要是靠大型机械与小型机械穿插作业,近几年来市政府比较重视,但还是存在不及时垃圾滞后现象,要想加快步伐,首先政府还应加大投资力度,添置大型机械。其次环卫处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有经验的司机,车少就增加人员,实行两班倒制度,在招聘环节必须严格把关,司机技术要过硬,还应具备服务精神。只有不怕苦、不怕脏,才能爱岗敬业。例如,春天开化时,积雪融化,往往出现垃圾清运慢,造成巷道脏乱现象,如果实现两班倒制度,垃圾清运工作将提升一倍的时间,就不会出现不及时现象。可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清运队伍势在必行,它将改变整个城市清运工作。

2.完善保洁队伍结构

现在许多城市都是白天保洁,夜间卫生无人问津。但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晚间超市、夜市的购物人流甚至比白天还大,相应产生的垃圾杂物也在增加,如不及时清理,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我市正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对于城市商业区、人流密集地段试行两班倒的保洁方法,增加保洁资金投入,增加保洁员数量,加大保洁时间和密度,白天有人管,晚上有人看,已出现良好局面。

3.实行收费与稽查监管力度

成立稽查队,每天负责监督垃圾清运时候及时彻底,扫到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扫完,保洁员是否在岗,对于出现的漏洞和不足及时上报单位,对于表现出色的,提前完成的进行奖励,相反没有达到要求的进行相应的罚款。

同时稽查队负责收费,对于商户、业主、群众反应、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反馈,相关领导作出相应改进措施。稽查队、车队、保沽队伍,虽然各负其责,但还要优化组合,互相监督、互相合作,形成一体、优化管理。

(三)健全机制、奖惩分明

加大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力度,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洁的不平衡,乱扔乱倒形成的卫生死角,运输的撒漏等方面城市环卫问题时常可见,为此,必须加大城市环卫管理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业的环卫监察队伍,对城区进行日查、周查和月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汇总报告。

在年末考核中,监察队伍与城区环卫单位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对发现的阶段性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及时下发,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要根据不同季节,对不同内容重点监管,冬季对清理积雪、煤灰污染,夏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撒漏、垃圾箱(桶)污染、垃圾车污水撒漏、雨季流黄等方面的监管,对污水撒漏和垃圾死角、野垃圾场等环境问题及时拍下影像资料,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总之,环境卫生是城市文明形象的最直接表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又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是一个城市的“脸面”也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大家对居住、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环卫工作的管理力度,因此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我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深化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最终为促进城市的发展建设作出努力。

环境卫生靠大家共同维护是什么

良好的环境卫生是需要在这里生活的所有人共同努力保持和维护的。只有大家都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对自己生存的城市、小区或者是其他场所整洁优美环境卫生的保持都有一份责任感,都不主动制造垃圾、不乱扔垃圾,对出现的垃圾及时清理,这就是环境卫生靠大家共同维护的意思。

环境卫生标准等级的划分

按照对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的要求和用途,环境卫生标准主要可分为:

大气质量标准

如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为居住区的大气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受生产周期、气象条件等的影响,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而污染物对人群的危害性与污染物接触时间及浓度有关,因此,一般有“一次最高容许浓度”和“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两种规定。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是对具有刺激性和致敏性等的急性毒作用为主的有害物质规定的短时间(15——20分钟)接触的上限值(毫克/米3)。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是对具有全身性作用的蓄积性和慢性以及远期效应为主的有害物质规定的日平均上限值(毫克/米3或微克/米3)。

水质标准

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如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属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它规定取水点的水质在任何情况下采样测定时,都不得超过的上限值(毫克/升)。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为维持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对必需的和非必需的或有害的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状、制水过程中投加物质含量以及细菌学指标等所作的规定。

土壤卫生标准

这种标准的制订原则、方法与地面水、大气、食物残留量标准不同。它不是直接以土壤表面污染容许剂量为基础,而是按照在不易分解而有蓄积性的毒物(如重金属、农药等)污染的土壤上种植的农作物中容许残留量反推计算而求得的。

放射防护标准

以特定的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依据,规定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在水体和大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环境卫生六清指的是什么

“六清”指清垃圾、清污水、清塘沟、清违建、清杂物、清残垣断壁。

环境卫生“六清”即是以净起来、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四起来”为主要目标,全面动员,整合资源,强化举措,补齐短板,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全力提升全县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断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赞 (0)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