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是做什么的工作 环境监察是做什么的啊

环境监察是做什么的

环境监察支队是地市级环保局的二级单位,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对日常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督查和考核,牵头组织专项环境监察及情况汇总上报。

2、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3、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和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4、负责所辖区域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排污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拒付排污费的催缴及处罚工作。

6、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8、负责所辖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和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9、负责所辖区域污染源远程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负责远程自动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自动监控系统营运工作,建立相应运行档案,及时采集、通报排污数据信息。

10、负责所管辖区域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察并参与验收工作。

11、参与对所管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2、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延伸阅读

环境监察大队普通工作人员平时主要做哪些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旗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参与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核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9、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0、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  11、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12、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如何监管建设项目

纳入”双随机”监管

  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均已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在随机抽取的污染源数据库中,基本是国控源、省控源以及市、县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新建项目则很少,有的地方基本没有列入。

  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录入污染源数据库,纳入“双随机”管理,通过系统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察、同级环保部门交叉互查、本级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是否存在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现象,是否突破“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要求,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既规范了环评审批工作,也提高了环评刚性约束。

  拓展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把项目建设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但笔者认为,把建设单位在项目基础施工、竣工验收、生产调试等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开展信用评级,有利于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改进自身环境行为。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建设项目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建立健全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机制,拓展信用市场应用,及时传递企业环境违法信息。

  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专项检查。对发现不公开、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企业公开到位。

  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一是在项目开工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二是在项目建设阶段,重点检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是否符合环保审批要求。三是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是否编制验收报告,以及项目调试过程中是否建立各项监测数据、环保设施运行等资料台账。涉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检查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分期验收。

  

环境监察大队职责及其基本组成结构

主要职责:1、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2、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组织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4、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5、指导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环境监察工作程序:??l、计划管理??: ????①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②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4、总结归档。扩展资料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1、办公室承担局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环境监察与稽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国环境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2、排污收费管理处(简称排收管理处)拟订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3、监察稽查处(简称稽查处)监督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环境执法稽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后督察工作。4、区域监察处(简称区域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和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督办重大生态破坏案件;协调解决跨省区域流域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5、行政执法处罚处(简称处罚处)组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是干什么的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不是城管,隶属于环保系统胡环保局。工作职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县环保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对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负责对污染事故及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排污档案汇总,环境统计报表的整理和编报;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进行现场监督处理;负责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负责承担主管领导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境保护监察站有制服吗

有的。为切实履行环保监管职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近日,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配发制服,并统一着装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的制服颜色、样式和公安制服类似,但肩章、臂章都印有“环境监察”(英文缩写EPI)的字样,还有彩色的青山绿水标志,并佩有标明执法人员编号的胸牌。

环保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更利于展示环保系统的行业风采,增强环保执法的权威性,提高环保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保队伍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环保局要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局着装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注重规范行为举止,严格要求自己,苦练内功,做到公正、公平、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环保专业队伍,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新的、更大的贡献。

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与职责是什么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九、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大队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 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  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2)、申报办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办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  (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 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  (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十三)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1、限时结案  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  2、立案审查  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1)、上级转办、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  (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  (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  3、现场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  (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  (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  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  (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  (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4、调查终结  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  (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结尾:承办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  5、案件审查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  (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  (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办。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  (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  (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  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  (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的档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  (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年度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  (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什么是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的工作内容有: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

5、调查并参与处理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该计划的执行情况;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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